函轉知有關起造人應於建築工程委託辦理鑽探工作時,同時委託建築師(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)或建築師交由專業工業技師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、審查其報告內容及辦理地質構造分析一案釋示。
發 文 單 位:南投縣政府 發 文 日 期:2024-04-09 發 文 字 號:府建管字第113008394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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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 文 單 位:社團法人南投縣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:2024-04-11 收 文 字 號:3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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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知有關起造人應於建築工程委託辦理鑽探工作時,同時委託建築師(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)或建築師交由專業工業技師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、審查其報告內容及辦理地質構造分析一案釋示。
如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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